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9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街社区**街路**号**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08日02时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小型非营运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小区门口与门卫保安发生冲突,110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周某某有酒驾行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当事人拒不接受呼气检测,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3.84mg/100mL,属醉酒驾驶。周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2.书证:公安机关查获经过、现场笔录;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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