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阜平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到阜平县交警队投案,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F1Y***号大众轿车在阜平县回迁房路段行驶时与卢某某发生争执,后卢某某举报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周某某抽取血液进行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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