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0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街道**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2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3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8月1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4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浙JS****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欧尚驶往临海市大洋街道湖景国际,22时35分许途经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与曹家路路口时,与在此等候信号灯由金某甲驾驶的浙J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金某甲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被害人金某甲及其妻子金某乙。经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现场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事故车辆照片、调解书、收款收据、收条、出入镜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6897****。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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