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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4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乡**街**,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F****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小区附近出发,当其驾车沿本市上城区**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匝道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16.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刚杰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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