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桥**组**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2月3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F8****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营运车辆)从本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西村出发,途径九环路,后行驶至九环路九横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颖颖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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