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17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饮酒后驾驶浙G9****小型轿车从磐安县玉山镇西坑畈村往磐安县茶厂庙方向行驶,途径怀万线43公里磐安县玉山镇西坑畈村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周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取血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检察官助理:杜姝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797****;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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