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汉族,硕士文化程度,化妆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3年3月2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两次传讯未到案被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后,于2020年8月15至18日羁押于杭州铁路看守所,同年8月19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甘E*****的越野车从清水县物资交流会出发,行驶至清水县政务大厅附近时,被清水县公安局民警拦停,询问会场打架的事,后周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清水县轩辕广场西口时,被清水县公安局民警再次拦停,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交由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被告人周某某到清水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液备检。

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送的周某某(实验室检材编号:110254341G)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被告人周某某于2013年因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无证驾驶车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款可折抵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周文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

2.侦查卷2册。

3.光盘10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