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30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鄂F****7(逾期未检验,注销)红色“五羊本田”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由南漳县城关镇至家中,行驶至上安线1250KM+500M路段(南漳县城关镇胡营街道十字路口)路段,与李某甲驾驶的鄂F****5“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周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到南漳县人民医院对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周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周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90.93mg/100ml。周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案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和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和接受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及血样抽取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耘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8639****;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