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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号,住大悟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悟县**镇**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7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悟县公安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查获车辆及人员刑事照片一组;2、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向荣艳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599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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