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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身份证号码4228251962********,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 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的鄂Q****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15人,自宣恩县**镇集镇沿“**”公路驶往**镇**村,11时30分许,行驶至“**”3km路段时,被宣恩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Q****8号小型客车(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武某某、王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4.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5.检查视频资料光盘;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从事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对本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8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检查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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