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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地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镇**银行旁的餐馆吃晚饭时饮用白酒约二两,后在工地干活结束后周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鄂D****7二轮摩托车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走路人斯某某相撞,致斯某某受伤。松滋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周某某有饮酒嫌疑,当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镇卫生院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19年1月9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4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1087420180004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斯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赔偿斯某某治疗费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松滋市**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776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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