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住**镇**村**组。2007年8月因聚众斗殴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011年10月因吸毒被枝江市马家店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9月因吸毒被枝江市马家店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2017年10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枝江市马家店派出所行政拘留3日。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亮哥龙虾”餐馆吃宵夜,其间喝了白酒。至4时许,周某某独自驾驶鄂E*****号小型轿车离开餐馆倒车时,将上前劝阻其酒驾的杨某某刮倒,后周某某沿公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友谊大道交汇处后,掉头回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亮哥龙虾”餐馆门前地段时,车辆从公园路东侧道路偏离驶向公园路西侧,与餐馆门前的广告牌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广告牌损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周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将周某某带至枝江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2019年7月18日,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4.55mg/100mL。经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交通事故致左足底外伤评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购车发票、驾驶证注销公告、赔偿协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裴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勇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镇**村*组家中,电话: 1557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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