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小区**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7日,因饮酒及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状态下,酒后驾驶鄂A****7号灰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东柏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西湖区柏泉新苑小区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52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84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3.呼气酒精检测、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及视频;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及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艳
检察官助理:宋嘉璇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号,联系电话:1397103****;保证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338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