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86********,汉族,出生地、户籍地安徽省**市,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市**办事处**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E****的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市**苑出发前往汉川市**路,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周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市**办事处**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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