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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86********,汉族,出生地、户籍地安徽省**市,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办事处****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E****的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市**苑出发前往汉川市**路,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周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市**办事处**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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