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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1的奇瑞牌小型普通汽车行至监利县**镇**桥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监利县**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正腾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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