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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0时5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竹山县城关镇大润发超市附近出发途经堵河二桥,沿纵横大道往千福上庸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将军潭广场附近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摔倒在地,造成驾驶人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周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94mg/100mL。经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吴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78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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