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8日因酒驾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5红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已于2020年5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检查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87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采集血样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当事人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材料、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5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17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鄂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2020)毒鉴字第612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现场查获、呼吸式酒精测试、采集静脉血样、血样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2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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