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持B2型驾照驾驶鄂A****2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由襄新路经新316国道往襄州区石桥镇方向行驶,行至新316国道与207国道交叉路口处发生单方事故,被巡逻民警发现。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襄阳市襄州区惠民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12月24日,经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抽取血样视听资料;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浩   

检察官助理:方媛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768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