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202221994********,**家电**,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镇,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9时许 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鄂B*****小型轿车行驶至**县**街**村附近时,由于驾驶不慎导致车辆侧翻至路边稻田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并骗取保险找其朋友陈某某来顶替自己,让其承认事故发生时是陈某某驾驶的鄂B*****小型轿车。民警及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后,被告人周某甲及陈某某均指认事故车辆是陈某某驾驶。民警随即将二人带至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浮屠中队接受调查,并对二人分别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 被告人周某甲的检测结果是141mg/100ml。陈某某的检测结果是0mg/100ml。次日经过民警调查,发现鄂B*****小型轿车系被告人周某甲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抽血照片、监控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2020年11月2日周某甲事故出警情况说明、2020年11月2日周某甲醉驾未提取血液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吴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找他人顶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