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5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住麻城市**镇**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麻城市盐田河镇中心学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89 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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