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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2********051X,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湘UHN***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溪县**乡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乡**村路段时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被送至泸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接警后赶到泸溪县人民医院找到周某某,并于2020年10月13日1时40分对周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0.3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接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病历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胜武

检察官助理:李  云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泸溪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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