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1时3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客车沿湘乡市解放路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振兴南门店路口,遇冯某某驾驶湘C*****号小型客车沿湘乡市大正街北往南方向行驶,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湘潭市公安局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2.17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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