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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5********,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在衡南县**镇**广场附近的夜宵摊吃夜宵时,与朋友喝了几瓶啤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322国道由**镇往**镇方向行驶,行至G322线20KM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带至衡南县**镇中医院抽血送检。经湖南省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艳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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