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湘******号机动车在邵阳市双清区**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查获。经鉴定,周某甲的血乙醇浓度检测为19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2.证人石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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