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湖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郡**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在长沙市天心区**市场内一夜宵店吃夜宵并饮酒。2019年11月29日1时多,周某某驾驶湘******小车从长沙市天心区**市场内出发,上**路,然后上**路由东往西行驶,当日1时48分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路**4S店门口时与停在路边的湘******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交警支队天心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害人拨打报警电话后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和照片;7.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记录仪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长沙市天心区**郡**栋**房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487****。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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