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庄**号,201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年1年,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201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豪爵牌”摩托车在临洮县洮阳镇粮食市西湖街路段行驶时,被临洮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5.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 涛
书记员:康娟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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