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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N*****小型轿车行驶至睢县**镇**村道路上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6.1mg/100ml。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4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05)中法刑初字第3275号刑事判决书;(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1)中二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4)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8)呼气式酒精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检察官助理:裴智鑫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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