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礼县**乡**村蒲某某家喝酒后,驾驶号牌为甘**的小型轿车在礼县**乡**村路段挪车时,被乡政府劝导员发现并向礼县公安局马河派出所报警,后该案被移交至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祁山中队,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391.6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49.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玮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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