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湖南省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巷。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祁阳县大忠桥镇接客前往冷水滩区,途经泉南高速888KM白水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查实,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人数6人,实载人数为19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00%以上,属于危险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奇峰
检察员助理: 唐 娟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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