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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屏南县**镇**街**房,户籍在屏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套挂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屏南县棠口镇棠口村出发,途经屏南县古峰镇花亭街路段被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拦停。后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l7mg/100ml。后民警将其送至屏南县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证核查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套挂车牌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套挂车牌的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高翔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租住屏南县**镇**街,联系方式:1345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低保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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