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川JZ****小型轿车,从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往罗源县松山镇迹头村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世纪金源桥头路段被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血。随后,民警依法抽取了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血,已达醉酒标准。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 1月18日到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现场呼气检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罗公(中房)现检字[2020]第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闽正中司鉴所[2021]醇鉴字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检察官助理:赵燕玲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