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区楼下**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响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懒司机润滑油门前,因发生侧滑驶入道路左侧路基下,与由张某某停放的蒙D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波
助理检察员:额尔古纳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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