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7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党员,系常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 幢 ** 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苏 L0****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ktv唱歌喝酒至23许结束,后其又驾驶该轿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内公园旁时在车内睡着,后被群众举报后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赛英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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