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街**号楼**门**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陕E****1白色两轮摩托车(2017年该车辆已报废)沿长乐中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长乐中路公园路十字南口时,遇执勤交警。经鉴定周某某血醇浓度为227.95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抓获经过;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检察员:狄园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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