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西安**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号**号楼**单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陕A****6白色纳智捷牌小型轿车,搭载4人,自长安区鸣犊街办行驶至灞桥区半引路十字附近,被民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显示周作为血醇浓度为112.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4、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及通知书。

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

2020年5月11日

附:1.案卷材料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