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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同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3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辽K****5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灯塔市沈营线外环路忠旺特种车厂区路口北侧,与前方被害人胡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灯塔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8.95mg/100ml。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在现场等待接受交警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保险材料、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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