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31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23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吉A****Q号小型越野客车,行至通化市**桥头时,与吉E****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周某某、吉吉E****0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甲、乘员孔某某和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5mg/100ml。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调解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沫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文显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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