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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港上镇沂河路苏北超市北侧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路人拨打110报警。当处警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侦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突然拿起放在桌子上的半瓶白酒再次饮酒,处警民警阻止未及,经抽取周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85.7mg/100ml,达到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琳恒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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