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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7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A6****号小型轿车,沿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路(南)豫州大道西半幅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向南100米处时,与被害人关某某驾驶的豫B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豫州大道西半幅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豫A6****号轿车乘车人田某某、豫B0****号客车乘车人常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崔某某、常某乙、常某丙不同程度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关某某等人无责任。经检验,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80mg/100ml。案发后,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指挥中心证明、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谅解书、门诊病历首页、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关某某、田某某、常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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