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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8月12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7日。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9时45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R****7小型普通客车,从商南县聚贤街“2068香辣虾”饭店门前,行驶至聚贤街塔坡公园西门口时,被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采集血样检验,其血醇含量为11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全某某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量刑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宝成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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