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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8月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黄河路与嫩江环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双春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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