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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0********,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上饶市广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4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赣******的银色别克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道五角塘路口路段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上饶市广丰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初步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测试浓度单、血样交接清单、送检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现场查获照片三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兆武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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