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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路**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花园****房,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光明区**小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C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南环路松宝大家具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12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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