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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5的白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街交叉口北侧50米处时,见前方有警察设卡检查,欲驾车驶离现场,过程中,与星某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R****9)相撞,随即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5mg/100ml。经首都机场公安局交通警察二支队二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星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于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61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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