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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号,住耿马自治县****城,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云S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耿马镇景戈路由大花园方向往耿马方向行驶,22时25分许,当其行至镇景戈路糖厂后门路段时,撞到蒋某某停放在东侧道路上的云A1****号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经对周某某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含量为248.03mg/100ml。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蒋某某报警,周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及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抽血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艳珠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方式:159 1185 ****。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举证、质证提纲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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