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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崇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其赣F3****轿车驶往抚州,途经崇仁县**饭店路段(***国道***km+***.5m处)时,因其酒驾且占道行驶,与对向车道王某某驾驶的赣F1****半挂车发生碰撞,致自己受伤被送医院救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2.95mg/100ml。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酒精含量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支乐华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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