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9********,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乡**村**屯**组,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青年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路口西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吉凤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号;联系方式:1515343****。
2.卷宗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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