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银区**公园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银市**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4、醉酒取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马金池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白银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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