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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1********,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园艺场**分场党支部书记、场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园艺场**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樟树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6日被樟树市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于2020年8月18日被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江西省**园艺场**分场党支部书记、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支付、施工期间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帮助周某甲、雷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七次收受周某甲等人所送钱款共计28万元。

1、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周某甲、雷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在**分场汪雷村和孙家文化活动中心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同时为和被告人周某某搞好关系,方便今后在**分场承接更多工程,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送给了被告人周某某4万元现金,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春节前一天晚上, 周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在**园艺场**分场周家村新农村建设及一事一议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及施工过程中协调解决群众阻工问题等提供的帮助,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以干股分红的名义送给了被告人周某某2万元现金,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3、2018年2月的一天,周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在**园艺场**分场周家电站至水库路面硬化工程项目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及施工过程中协周解决移果树、中药材苗木等问题提供的帮助,在**园艺场**山庄以干股分红的名义送给了被告人周某某1万元现金,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4、2018年2月11日,周某甲、雷某某、邹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在2017年东昌高速沿线立面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承接、协调关系、化解纠纷、维护工程安全秩序等方面的帮助,通过雷某某的银行账户将被告人周某某的10万元干股分红款打到**分场副场长胡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2018年2月13、14日,胡某某将该10万元干股分红款转账至被告人周某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雷某某在**园艺场**山庄送给被告人周某某干股分红款6万元现金,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后被告人周某某从该分红款中拿出1.5万元给了**分场干部周某乙、汪某某、郭某某三人,作为该三人在参与工程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辛苦费。

5、2018年5月的一天,周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在**园艺场**分场塘头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及施工过程中协调解决群众阻工等问题提供的帮助,在**园艺场**山庄以干股分红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周某某2万元现金,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并从该分红款中拿出5000元给周春如,作为周某丙的辛苦费。

6、2019年2月3日,周某甲、雷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在2018年**园艺场**分场孙家新农村建设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及施工过程中协调解决危房拆除、群众阻工等问题提供的帮助,通过雷某某的银行账户向胡某某转账3.65万元干股分红款;同日,胡某某将其中的2万元干股分红款转给了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7、2019年5月的一天,周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在2018年**园艺场**分场周家至**公路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及施工过程中协调解决群众上访、阻工等问题提供的帮助,在**园艺场**山庄以干股分红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周某某1万元现金,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款物文件清单;2.移送问题线索函、周某某身份信息材料、工程项目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周某甲、雷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人;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合计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五百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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