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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54********,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贵州**集团技术开发公司退休职工(曾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户籍在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荣某甲多次找到时任贵州**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周某某,请其帮忙审批茅台酒专卖店。周某某答应荣某甲后,找到时任中国贵州**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集团公司)党委委员、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二人商议由杜某某帮忙审批两个茅台酒专卖店,由荣某甲负责具体经营,亏损由荣某甲承担,二人不出资,也不实际参与经营,获得两个专卖店80%的净利润,等到退休后收取,余下20%的净利润归荣某甲所有。杜某某同意后周某某将商议结果告诉荣某甲,荣某甲表示同意。此后,荣某甲在江苏省盱眙县、洪泽县分别成立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和**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2011年4月,荣某甲以**酒业公司和**酒业公司名义向贵州**酒销售公司申报两个茅台酒专卖店,并将两个公司的名称通过周某某告知了杜某某。后杜某某安排时任贵州**酒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卖店管理部经理聂永将两个公司上报审批。通过杜某某的帮忙,2011年8月**酒业公司和**酒业公司分别获得茅台酒专卖店经销权。后因**酒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遭到阻扰,荣某甲通过找杜某某帮忙,于2012年9月将**酒业公司的茅台酒经销权变更到了**古泉酒业有限公司。2018年12月,上述两个茅台酒专卖店在**酒集团公司的专项整治中被取消经销资格。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某某从荣某甲处通过银行转账或拿现金方式五次获得人民币共计79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1.2012年4月25日,周某某因购车等原因向朋友林某某借款50万元。为了偿还林某某借款,周某某联系荣某甲让其转账50万元并提供了林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同年4月28日,荣某甲向林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

2.2012年7月,周某某、刘某甲夫妇因在广东省珠海市购房等原因向刘某乙借款约300万元。为偿还了刘某乙的借款,周某某联系荣某甲让其转账320万元并提供了马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2013年5月20日,荣某甲安排荣某乙向马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20万元。

3.2017年1月25日(春节前),因周某某曾说没有钱过年,荣某甲就安排荣某乙向周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

4.2018年春节后一天,周某某联系荣某甲让其转账350万元用于装修自己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观府壹号别墅。2018年3月15日,荣某甲安排荣某乙向周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50万元。

5.2019年4月,周某某和荣某甲在浙江看家具返江苏无锡途中后叫荣某甲拿50万元现金用于装修其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府壹号别墅。周某某返回贵阳时,荣某甲就带着用袋子装好的50万元现金送周某某回贵阳,在贵阳周某某家附近的新世界酒店门口,荣某甲就把50万现金交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79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敏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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